自然人,如何成为道德╱法律权利的主体
法哲学,又叫做法理学,自19世纪后就因「自然权利」而展开长时间的论争,延续到今天。
这是「自然法论」与「法实证主义」之间的辩论,
固然推进了专家与学院研究,
但也因很多走向概念化与形式化,渐失与社会及人的连结,
权利主体及方法论转变的内涵,逐渐被忽略。
法哲学要跟社会对话,重探方法论势必不可省。
19世纪前的法哲学都是自然法学,但对自然法则有不同的理解方式。本书从法哲学的视野,分成三个部分,探讨自然法的起源和转折、现代自然权利论及当代的论辩。陈妙芬以历史性及分析性的诠释方法,探讨各时期自然法论的特色,指出霍布斯的自然主义法形上学为关键的转折,影响了鲁索检视人性论、自然状态及社会契约等假设,透过鲁索及康德完成自然权利论,将自然法转型成为理性法,其最重要的贡献为建立「权利主体」概念——自然人成为道德及法律上的权利主体。《法哲学》藉助新康德哲学家卡西勒的鲁索辩证诠释,梳理法文和德文原著,将基础研究带入19世纪至今的论辩,对围绕自然法与实证法的问题纠结,包括法治与正义等议题,提供宏观和微细考察。